
上海市一餐飲公司花了9.3萬元購置了一臺日本產的“雅馬哈”鋼琴,到手后卻變成了印尼產的“雅馬哈”鋼琴。12月20日,上海市靜安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原告上海“博世凱”餐飲公司退還被告上海英勝貿易公司(化名)“雅馬哈”鋼琴(型號DCAIE PE)一架;英勝公司返還“博世凱”餐飲公司價款人民幣9.3萬元。2015年1月28日,“博世凱”餐飲公司向商家英勝公司購買一架“雅馬哈”三角鋼琴(型號DCAIE PE),價格為人民幣9.3萬元。購買時商家的價格標簽上產地注明是日本,在開具的發(fā)票上也注明日本原裝進口。4天后,當鋼琴送至餐飲公司時,餐飲公司發(fā)現所提供的鋼琴不是日本原裝,而是印尼組裝產品,即與商家交涉。雙方在如何解決問題有分歧。同年10月20日,餐飲公司起訴到法院,要求把“雅馬哈”鋼琴調換成日本原裝的“雅馬哈”鋼琴。原告起訴稱,購買時商家承諾提供的是日本原裝產品,在開具的發(fā)票上也注明是日本原裝進口?稍诟犊钪,才發(fā)現鋼琴不是日本原裝,而是印尼組裝產品,與隨貨提供的鋼琴產地證明不符。幾天后,商家提供了產品證明書和質量證明書,要求調換原產地證明書。餐飲公司則委托律師致函商家,提出不是更換產品證明書,而要把鋼琴更換成日本原裝的,但遭到商家的拒絕。審理中,餐飲公司承認鋼琴只是偶爾使用,以使鋼琴保持良好狀態(tài),同時變更了訴訟請求,要求按鋼琴原價退貨。商家認為,自發(fā)現鋼琴產地的瑕疵問題后,在送貨前與餐飲公司進行了溝通與協商,在征得同意后才發(fā)貨。因原裝鋼琴已停產,表示同意餐飲公司的退貨,但鋼琴已被餐飲公司使用過了,應折價退貨,不同意全額退款。
河南煥廷律所提醒大家,因商家將不屬于日本原產地的鋼琴來履行鋼琴買賣合同,履約行為存在瑕疵。商家辯稱在交貨前,餐飲公司已經知道鋼琴產地的瑕疵問題,缺乏依據。
綜上所述,商家要求餐飲公司支付鋼琴使用的折舊費,因退貨是由于商家交付非日本原產地的鋼琴,商家應按原價格全額退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