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與劉某為多年夫妻,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購買的貨車搞運輸維持生活。2008年7月12日晚,王某由于長途駕駛疲勞過渡,與趙某駕駛的車相撞,王某當場死亡,趙某嚴重受傷。事故發(fā)生后,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,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。趙某經(jīng)住院治療花去醫(yī)療費15萬余元,除保險公司的賠付外,仍有3萬余元沒有著落。趙某要求劉某賠償,劉某拒絕,稱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,不應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。請問:劉某應否對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?
解答
劉某應在夫妻共有財產(chǎn)的范圍內,對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擔賠償責任。
夫妻共同從事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活動所負的債務,或者一方從事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活動,經(jīng)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,為夫妻共同債務。本案中,王某與劉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購買的貨車搞運輸,經(jīng)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,經(jīng)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二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夫或妻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因此,王某造成趙某受傷,由于王某死亡,其妻劉某應在共同財產(chǎn)的范圍內對趙某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
第二十六條:夫或妻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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