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日常借貸關系中,借條一般是當事人手工書寫的,這就使對借條內(nèi)容修改變得十分容易,一旦有人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事后在手工書寫的借條上添加或修改內(nèi)容就會扭曲借條原本要表示的真實法律關系。那么,持有非一次性書寫的借條起訴能否要回借款,對于借條所反映的真實法律關系應如何證明?
【典型案例】
2011年10月10日,王某書寫字條一張,內(nèi)容為“2011年10月10日,王某與張某約定,張某再毒打王某一次無論輕重當場罰款5000,必須當場拿出給付王某 另張某從王某處借出的25萬元要于4月底還清”,張某在落款日期簽字。
王某稱字條是一次性書寫而成,由張某簽字;
張某認可簽字,但是認為“另張某從王某處借出的25萬元要于4月底還清”是王某后來自行添加。
【裁判要旨】
在訴訟中,可以通過鑒定來判斷借條內(nèi)容形成的時間,從而判斷借條內(nèi)容的真實性。
【法院認為】
第一,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(jù)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(jù)加以證明。在庭審中,王某未能提供出其向張某借款25萬元的匯款憑證、存款憑條、證人證言等;
第二,經(jīng)鑒定,“另張某從王某處借出的25萬元要于4月底還清”這一部分的內(nèi)容與字條前面的字跡不是在同一時間內(nèi)用同一支筆書寫,張某的陳述更接近事實;
第三,依照常理,借條應當在同一時間連續(xù)書寫,如果不是連續(xù)書寫,則可能另寫借條,或者由雙方在借條上予以確認,但本案中的借條則是直接在原條的后面書寫,且上面沒有雙方的確認事實,這不符合常理,因此王某的陳述涉嫌虛假。
綜合全案,王某的證據(jù)證明能力低于張某的證明力,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。
【律師建議】
如果兩人借貸關系發(fā)生變化,產(chǎn)生了新的借貸關系,則最好重新書寫借條;
如果在原借條上添加,則最好在借款人簽名的下方另行添加,將借款的情況寫清楚,由借款人另行簽字,并寫明日期,這樣更能反映整個借款的過程;
為了避免額外添加文字,最后借條或者欠條最好由自己書寫,莫讓別人代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