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男友催結(jié)婚,女友寫下保證書,會在某個時間點跟他結(jié)婚,否則就賠20萬。不過,兩人約定的婚期還沒到,女友就先嫁給了別人。事后男方打官司索要賠償,但由于公民有婚姻自由權(quán),保證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女友保證跟他結(jié)婚,結(jié)果卻嫁了別人
黃先生今年30多歲,曾有一個90后的女朋友小方。此前黃先生多次提出,想要結(jié)婚,但小方似乎并不急著步入婚姻生活。
為了安撫男友,2014年3月,小方寫下一份保證書,大意是,兩人戀愛5年,其間黃先生在小方身上花了10萬。小方保證,會在2019年跟黃先生結(jié)婚。如反悔的話,就一次性賠給黃先生20萬元,以后沒有任何關(guān)系。其中有一句話:“保證都經(jīng)雙方同意才寫的,起法律作用。”兩人還在保證書上簽了字。
同一天,黃先生也寫下一份保證書,承諾不會再跟小方催婚,否則就賠償15萬元。這份保證書上,也有兩人的簽名。然而保證書寫下一年后,小方和別人領(lǐng)了結(jié)婚證。
打官司索賠,但保證書無法律效力
小方明明保證要跟自己結(jié)婚,卻嫁給了別人,黃先生心有不甘。去年9月,他向南京江寧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小方按保證書所寫,賠償20萬元。對此,小方認為,保證書上賠償20萬元的約定,約束了她的婚姻自由權(quán),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小方寫的保證書中,關(guān)于不和黃先生結(jié)婚要賠償20萬元的約定,是對小方婚姻自由權(quán)的約束,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該約定無效。
此外,法院認為此前黃先生是基于雙方的戀愛關(guān)系,給小方買衣服、首飾、化妝品等,花了10萬元,這是雙方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,可以視為彩禮。由于雙方?jīng)]有辦理結(jié)婚登記,黃先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。
因此一審法院判決,小方返還彩禮10萬元,但是不用按保證書中的約定賠償20萬。一審判決后,小方不服,提起上訴。二審期間,黃先生和小方一致確認,在戀愛期間沒有訂立過婚約,黃先生也沒有一次性給付過彩禮。
南京中院審理認為,雖然小方在保證書中認可黃先生為她花了10萬元,但雙方?jīng)]有婚約,這10萬元也非一次性支付,不能認定為彩禮。不過關(guān)于保證書中的不結(jié)婚就賠償20萬元的約定,南京中院也認為這不具備法律效力。前不久,南京中院二審判決,駁回黃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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