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民事糾紛的中的債包括合同之債、侵權之債、無因管理之債及不當?shù)美畟。債具有相對性,也就是說債權人通常情況下,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。那么當債務人死亡時,債權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債權?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(jīng)具有強制執(zhí)行效力時,應當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人死亡,債權人又該如何繼續(xù)實現(xiàn)債權?
案例
經(jīng)朋友張正介紹,李超和做生意的張翰相識了。張翰因自己經(jīng)營的小餐館(系個體工商戶)資金周轉有困難便通過朋友張正向李超借款。在朋友張正信誓旦旦的保證下,李超同意向張翰提供借款10萬元。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后,李超就將錢轉到張翰的賬戶上。一晃就到還款期了,張翰因經(jīng)營不善無錢可還。李超同意寬限幾天,讓張翰“籌資”還款。然而,半年過去了,張翰還是分文未還,朋友張正也不知所蹤。無奈,李超只好起訴到法院,要求張翰履行還款義務。
李超沒有等來法院的開庭傳票,卻等來了張翰在外出進貨時發(fā)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。因被告張翰死亡,法院中止審理該案件。李超不知所措,以為“人死了,庭也開不成,錢也追不回來了”。正在李超彷徨之際,朋友張正給他打來了電話。張正對介紹李超為張翰提供借款卻未能收回一事表示歉意,同時告訴李超張翰死亡后,張翰遺留的股票、基金等價值約30萬元的遺產(chǎn)已經(jīng)由張翰的法定繼承人妻子桂花、兒子張小翰以及母親董氏繼承,他可以申請追加張翰的繼承人來實現(xiàn)自己的債權。李超一聽大喜,急忙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繼承人作為被告的申請書。
張翰的妻子桂花在庭上抗辯認為,張翰是因經(jīng)營餐館而借的錢,故應該按照目前餐館的價值予以賠付,而餐館因經(jīng)營不善,僅值8萬元,故其只同意支付8萬元。法院審理認為,張翰與李超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故張翰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。張翰去世后,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(chǎn)的范圍內(nèi)承擔還款責任。
張翰借款之目的雖是用于餐館經(jīng)營,但是借款的主體為張翰且個體工商戶以業(yè)主的全部財產(chǎn)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因此張翰去世后,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不以餐館價值為限,而是以張翰生前遺留的全部合法財產(chǎn)為限。經(jīng)查,張翰遺留的股票、基金等價值30萬元的遺產(chǎn)已經(jīng)由張翰的法定繼承人妻子桂花、兒子張小翰以及母親董氏繼承。最終法院判令桂花、張小翰和董氏共同償還李超借款10萬元整。
法官析法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三十二條、第一百五十條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七十三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,法院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,應同意追加被告;一方當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,應中止訴訟,等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,恢復訴訟。在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中,若債務人死亡,債務人生前擁有合法財產(chǎn)且已由繼承人繼承的,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繼承人為被告,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(chǎn)的范圍內(nèi)承擔償還責任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三條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的規(guī)定,所謂的遺產(chǎn),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(chǎn),包括:
(一)公民的收入;
(二)公民的房屋、儲蓄和生活用品;
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
(四)公民的文物、圖書資料;
(五)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(chǎn)資料;
(六)公民的著作權、專利權中的財產(chǎn)權利;
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(chǎn),其中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。本案中的股票和基金屬于有價證券范疇,故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(chǎn),也在遺產(chǎn)范圍之內(nèi)。
本案中,張翰死亡后,張翰遺留的股票、基金屬于張翰的遺產(chǎn),張翰的繼承人亦已繼承該遺產(chǎn),且張翰遺產(chǎn)的價值遠遠超過10萬元,故李超有權要求張翰的繼承人償還其借款10萬元。